行政罰法的法條內容及司法實務近年増加很多,以下整理行政秩序罰重要條文與命題方向,提供大家考前複習:
1、行政罰的種類(行政罰法第1、2條),裁罰性行政處分V.S一般不利處分的區別(近年常考)。
2、行政罰的對象:
(1)行政罰法第3條行政罰的對象,尤其要注意行為責任(行為人)與狀態責任(所有權人)之處罰。
(2)第7條2項對法人、非法人、機關組織的行政罰
(3)第14條共犯
(4)第15及16條之應併同處罰
(5)第17條行政機關成為行政罰之對象)
3、行政罰法第5條:從新從優原則的適用
(1)高等行政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:鐵路法103年修法,將加價販售車票圖利行為,由刑事罰改變為行政罰,究應如何處罰?(109年地方政府特考已經出題!還會再考!)
(2)法務部函釋(108年):裁量基準的行程規則修改是否有行政罰法第5條從新從優原則之適用?
4、行政罰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,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罰(行政罰法第15、18條)。
5、行政罰之追繳(行政罰法第20條)、行政罰之擴張(行政罰法第21、22、23條)。注意行政罰的擴張!
6、單一行為、數行為之處罰:以下是重要考點!
(1)行政罰之競合(行政罰法第24、25條、釋字503、604、754號)
(2)刑罰與行政罰之競合(行政罰法第26條、釋字第751號)
(3)行政罰法上「一行為」之認定:注意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(接續犯)
7、行政罰裁處時效(行政罰法第27、28條)、管轄競合之處理(行政罰法第31條)。
8、行政罰之裁處程序(行政罰法第33、34、35、36、41、42、43、44條)。
(1)行政罰法第36條「扣留」的法律性質:程度行為
(2)相對人不服扣留之救濟:行政罰法第41條
9、按日(次、件)連續處罰之法律性質?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有關「限期改善」之罰鍰及送達(109年高考三級考題)。
以上議題各位可以依序複習,自然可以掌握行政罰法的重點!